公益征收制度探析
作者:王崇杰
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
摘 要:公益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侵犯。本文通过对公益征收制度的历史考察及相似概念的比较,分析该制度的特征及其法哲学基础。 关键词:公益征收;财产所有权;公共利益;社会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28-02 作者简介:王崇杰(1990-),男,湖南株洲人,中南林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2004年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对原宪法第十三条做了重大修改,明确地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但值得注意的是,立宪者在将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写入宪法的同时也作了如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一、公益征收相似概念比较及其特征 (一)相似概念比较 1.征收与征用
长期以来,对于二者的关系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说主张对征收、征用不作严格区分,将二者都统称为“征用”;而另一说则认为征收应完全独立于征用。此外,还有学者指出二者在其他方面也存在区别,如补偿标准,客体以及适用条件①等。 2.公益征收与行政征收
生活中人们常常说到的征收大多时候是指行政征收,二者的主要差别有二:一是行政征收具有无偿性,二是行政征收比较固定。 (二)公益征收的特征
通过上述对公益征收制度的历史考察以及与其相似概念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严格意义上的公益征收应该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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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公益性。顾名思义,是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而实施的征收行为。公共利益既是公益征收的目的,也是公益征收的正当性基础。
第二,补偿性。公益征收既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财产权的合法侵犯,那么就应当对给公民造成的损害按照公平合理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程序性。公益征收是否严格地遵循法定的程序,直接关系到实体的正义能否得到实现,可见程序的正当对于一项征收行为之必要性。 二、公益征收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一)财产所有权的宪法地位
“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财产权与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一起构成了公民最基本权利体系,集中体现着人的基本价值与尊严。”②历史的经验证明:如果一个社会中公民没有私产,社会就不会进步;如果公民拥有私产却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社会就不会稳定。③
近现代以来,西方各大资本主义国家都在宪法中对公民的财产权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但是,它建立在对个人主义式自私自利与公共利益之间预先加固的、和谐的假设基础之上。④现代权利保障说维持了财产权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的观点,但扬弃了财产权的神圣性和绝对性的观念,肯定财产权的内在界限以及对其公共社会政策上的制约。⑤ (二)公益征收制度的所有权社会理论
“由于人民的财产是受到强制性的侵犯,国家必须有‘合法’之理由,方可以为之”。⑥即公共利益所指向的方面则在财产使用权中有所体现。⑦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性及“个别侵犯”理论
从19世纪末开始,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逐步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关注以往与国家不相干的劳动、福利、教育、经济等方面的问题,于是,……‘法律的社会化’成为时代的潮流。”⑧古典的财产权自然权利的观念逐渐消逝,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理论也失其意义。由于“社会法治国家”之立国原则,是以追求“社会正义”为首要目标,不可避免的就必须经过法律的规定,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权限加以限制。⑨
2.公共利益目的之考量
公共利益征收之所以正当,还在于其目的性限制。但是对于何谓公共利益,实难给出一个明确、清晰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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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共利益的涵义丰富,以下几点仍需关注:首先,应该明确公共利益受益人的范围是不确定的。其次,还必须综合考察一国的国家目的和当时的一般社会观念。 (三)公共利益征收对财产权的保障
虽公共利益征收是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严厉限制,但公共利益征收制度却也给私人财产权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原因有二:
第一,公共利益征收为私人财产权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前面提到,一项完整的公共利益征收必须具有公共利益性、程序性、补偿性,这三个基本特征保证了政府不得随意专断地剥夺公民私产。
第二,公共利益虽然未必就一定高于私人利益,二者之间势必存在着冲突,但由于现代福利国家均奉行“社会法治国家”的立国原则,以追求“社会正义”为首要目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宜尽快完善公共利益征收相关立法,使实践中出现的征收混乱的难题得以早日解决。 [ 注 释 ]
①梁慧星先生在一文中提出:“征收和征用的另一个区别,征收是和平环境的法律制度,征用是紧急状态下的特别措施”[J].浙江学刊,2004(4). ②韩大元.私有财产入宪的宪法学思考[EB/OL].http://www.studa.net/guojiafa/060523/08483479.html.
③吴建华,赖超超.私产在征收征用中的公法保障机制研究[J].中国法学,2004(6). ④[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2-143.
⑤林来梵.财产权宪法保障的比较研究[A].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2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44.
⑥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72. ⑦[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43. ⑧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14. ⑨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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