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按照《院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院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符合院学科发展方向的学科建设项目、青年科技人才启动项目、应用技术研究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项目、创新平台建设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 院科技研发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我院所属各研究室、院全资及控股、参股科技型企业及其他科技型企业、院重点引进和培养的学科带头人及科技领军人才。企业申请院科技研发资金,需提供不低于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 院科技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稳定支持、长效机制。在院科技研发资金稳定支持下,努力培育我院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形成有益于科技创新、成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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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科研经费长效支持机制。
、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院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的自主选题项目和项目负责人在院内按照科学民主的原则,通过公开评议、公示等方式遴选,确保公正、透明。
、专款专用、追踪问效。采取项目前资助的项目,属于院属研究室申报的项目,由财务处为研究室单独设立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属于企业申报的项目,由财务处将资金根据项目进度或预算计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项目后资助(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及其他资助、奖励项目,经费一般实行一次性拨付。
、院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院科技研发资金专家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院法人代表担任,委员由院分管领导、科技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及技术专家共人组成,人数为单数。项目申请人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须回避。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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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院科技研发资金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优先领域。 、对申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评议和遴选,确定支持项目和项目负责人、资助额度。
、审议项目执行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负责项目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评审工作。 第六条 科技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院科技研发资金的项目管理。
、定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科技研发资金的年度项目,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立项建议。
、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根据专家委员会确定的发展战略、支持方向和优先领域,制订基本管理程序,编制年度院科技研发资金项目计划和计划管理费预算。
、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配合财务处监督检查科技研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审核项目的预期经济指标和相关资料;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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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项目执行人在其审批权限内的各项支出,监督检查项目经费执行情况。
、配合科技处参与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工作。 、会同科技处定期进行节点考核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 项目组织程序
第八条 院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申报由科技处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一次,每人或单位限申请一项,已获支持尚未结题的个人或单位不能申请新项目,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有关责任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院科技研发资金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报
、申请者根据年度院研发资金使用方案,在规定时间编报《院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报送至科技处。
、每个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年。 第十条 项目评审
、科技处按照评审程序,组织项目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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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以评审或评估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对申报项目及其预算提出具体意见,确定支持项目及资助额度。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
、科技处根据专家委员会确定的意见,制订院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支持计划,报院领导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并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复议。
、经公示通过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编写《院科技研发资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正式立项,由科技处出具立项文件,实施项目管理。《任务书》是项目验收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财务处根据科技处立项文件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按项目进度拨付经费。
第十三条 经批准的项目及其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必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并报院领导审定。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具体执行者,其基本职责是: 、严格按照《任务书》完成项目既定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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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实施中按照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在项目结束后如实报告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项目负责人接受科技处、财务处及其他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统计及验收评估,准确及时提供、填报相关数据和资料。
、及时提交项目验收的文件资料,并对其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在此基础上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科技处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对实施中的项目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建立信息反馈制度。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如遇项目预期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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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完成项目研究内容和总结的基础上,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之前一个月之内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数据和成果;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规定执行期到期之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科技处报领导小组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终止后个月内完成。
科技处负责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提出意见,将材料审查合格的项目提交专家委员会审核、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采用专家委员会会议和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备齐如下验收材料: 、《验收申请书》。 、《任务书》。
、《项目验收总结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专项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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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提出验收意见,报院领导审定后,由科技处发布。验收结果有以下三种:
、通过验收
按《任务书》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理。 、需复议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或提供数据、资料不详,致使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部分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
、未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完成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不足。
()提供验收的技术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未能实现预定成果或成果无科学实用价值。
()对项目的内容、目标等作了较大调整,未经专家委员会认可。
()超过原定计划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未经专家委员会认可。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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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需复议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后的天内针对存在问题修改、完善,并书面提出申请复议意见,报科技处批复后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复议。
第二十二条 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接到验收结论通知后,应立即针对存在问题进行调整、补充,在个月之内重新准备验收材料并提出验收申请,再次进行组织验收。若仍不能通过验收,项目负责人将在此后的三年内不得申请和承担院科技研发资金项目。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科技研发资金资助的院立项目实施期间发表的有关论文专著,以及成果评议、鉴定、验收等材料均应标注“武汉市工程科学技术研究院科技研发资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 ”
第二十四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未归档的视为未结题,不能申请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属项目承担单位所有。特殊研究成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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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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