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根据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级人民法院再审时,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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