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产假工资发放标准是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发放标准:
1、保胎假工资:休假期间工资按照病假发,但是需要医院开具相应的证明;
2、产前15天休假工资:工资按照每月实际工资的八成发;
3、产后假工资: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实际得到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当然两者也不能同时享有;
4、哺乳假工资:六个半月按照工资的八成发,如果还有延长,则按实际工资的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和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时间: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女职工生育费和终止妊娠享受的产假;
2、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