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技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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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
技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80)火发字第5号 为了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电力建设工程必须认真加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保证优质高效地完成施工任务。 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共包括九项制度,经发至全国各施工单位征求意见,并在施工总工程师研究班上讨论修订,现正式颁发执行。
凡以前总局所发的有关施工技术管理制度,在本制度颁发之后即停止使用,均按此制度执行。
—九八O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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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施工技术责任制度………………………………………(1)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8) 三、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17) 四、施工图纸会审制度………………………………………(24) 五、施工技术交底制度………………………………………(26) 六、技术检验制度……………………………………………(30) 七、设计变更管理制度………………………………………(32) 八、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33) 九、技术培训管理制度………………………………………(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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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技术责任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多快好省的建设方针,建立强有力的技术管理指挥系统,明确各级技术人员的职责,加强技术管理,特制定施工技术责任制度。
第二条 电力建设公司(指火电现场公司和送变电公司,以及独立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工程处,简称公司、处)一般设置三级技术负责人,建立三级技术责任制,实行技术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公司(处)设总工程师; 2.工地(队)设专责工程师;
3.班(组)设负责技术员(或负责工程师),也可以将技术人员集中在工地,分管班的技术工作(土建为单位工程技术员)。
各级技术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立副职1~2人,协助正职进行工作,在分担工作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总工程师、专责工程师和负责技术员为技术行政职务, 系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受各级行政领导正职领导,全面负责技术工作。一切重大技术问题都应由该级技术负责人决定。
各级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工作上受上级技术负责人领导。 第四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学习、 贯彻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技术政策、法令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熟悉和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发扬技术民主,组织广大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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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讨论决定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调动、使用、考核、晋级、奖惩和人员配备等事项,提出负责意见。
(二) 各级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责
第六条 总工程师的技术职责如下:
1.总工程师为技术行政职务,系同级行政领导成员,在经理(主任)的领导下,对企业技术工作负全部责任。
工地(队)和技术管理职能机构的技术工作,接受总工程师的领导。
副总工程师为总工程师的助手,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分担一部分总工程师的工作,在分担的工作范围内行使总工程师的职权。 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级、奖惩、调动以及对技术管理职能机构的设置,人员定员及配备,总工程师应参加讨论决定。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政策和上级颁发的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公司(处)的施工技术发展规划,贯彻执行。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和指导工作,要努力学习技术理论和企业管理理论,认真负责,深入实际,发扬技术民主,总结合工人群众的实践经验,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4.负责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主持技术会议,审定重要的技术结论,签署技术文件。
5.参加工程选厂、初步设计和技术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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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施工图纸的会审,对会审中提出的问题,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交设计单位加以解决。对工程主系统及总布置、土建安装的主要衔接关系,以及炉、机、电、热控各个专业间主要相互关系的会审,总工程师要亲自主持。
参加重大的设计变更的审定。凡公司(处)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要先经过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向外提出。
6.领导和组织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对编制中的重大方案要亲自主持讨论,并作出决定。
认真贯彻执行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安排进行各项施工活动。
领导和组织编制施工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开工前,按照准备工作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技术准备工作。
审批工地(队)和技术职能科室上报的施正技术措施。
7.督促工地(队)和技术职能科室,在施工前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其中重要项目要亲自参加或亲自组织。 主持施工组织设计总体部分的交底。
8.审查年、季、月施工计划,审查施工技术供应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物资供应计划、机具配备计划、 运输计划、力能计划等等。
参加日常的施工组织和调度工作。
参加施工预算及增产节约计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参加公司(处)的经济活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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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施工质量在技术上全面负责。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学习、掌握和推广全面质量管理的科学方法,经常分析施工全过程中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要从技术管理上抓好每个环节上的质量工作,认真采取措施解决薄弱环节,做到预防为主。 审查公司(处)的提高质量活动的计划。
督促质量管理部门和工地(队)认真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对关键工序要亲自参加检查验收。 参加领导阶段性质量大检查。
参加主持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现场发现的主要设备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把设备缺陷消除在安装过程当中,不留后患。 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技术检验工作,做好设备、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施工机械及仪器、仪表等的技术检验,把住质量关。 10.对安全工作要在技术上负责。要督促工地(队)及安全专职机构,以预防为主,从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入手,做好安全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负责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审批重大的安全技术措施。
审批由于现场条件限制,不能完全符合安全要求所进行的施工作业,但批准时必须要有可行的辅助安全措施。
重要起吊、运输及危险作业,总工程师要亲临现场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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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领导安全大检查。
参加主持重大安全事故分析,提出防止发生类似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11.组织编制公司(处)的技术装备计划。根据施工任务发展的需要采取措施,提高队伍的技术装备水平,以不断提高施工机械化水平。 审定施工机械及重要仪器仪表的购置、改装、转让和报废。 掌握主要施工机械,如大型吊车等的完好状况和使用情况。 12.负责技术革新工作。
组织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结合施工,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学习和研究,在施工中根据具体情况大力采用新技术。
组织编制公司(处)的技术革新计划。审批工地(队)及技术职能科室提山的技术革新项目。
组织研究施工工厂化、机械化、装配化的规划。 审定技术革新成果。
审定技术上的重大合理化建议。
审定拟在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督促技术职能科室做好技术情报工作,及时了解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发展动态。总工程师要及时掌握这些情况。
13.督促有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注意积累技术资料,及时做好技术总结。技术总结题目和重要项目的技术总结由总工程师负责审定。 领导和组织技术交流活动。审批技术交流计划,并亲自主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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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技术交流。通过总结交流,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 14.参加审定公司(处)的技术培训计划。
领导和组织技术人员努力学习技术理论和实践知识,逐步掌握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技术队伍的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领导和组织特殊工种及特殊工艺的培训,签发考试合格证。 主持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
15.督促工地(队)及有关技术职能科室做好施工技术记录、检查验收签证、技术检验报告、调整试验报告、竣工图等竣工资料的积累和整理,以便及时移交生产。按照《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组建各种技术档案。
16.领导和组织分部试运工作,审定分部试运计划和试运结果,保证切实做好分部试运工作,为机组整套起动打下良好基础。按照起动验收规程的规定,参加机组成套起动试运的指挥工作。 第七条 工地(队)专责工程师的技术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工地(队)技术工作,决定工地(队)范围内的重要技术问题。
2.组织工地(队)施工图纸会审工作;组织技术交底工作,主持重要工程项目的技术交底。
3.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专业设计、重要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工程任务单、工艺卡片及施工方案。
4.深入现场掌握施工动态,及时指导、解决施工技术问题,督促施工人员做好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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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定设计变更和设备、材料代用的意见。
6.做好工地(队)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主持工地(队)级的质量检查验收;参加重要工序验收;督促、指导班组消除质量缺陷。 7.做好工地(队)安全生产的技术工作;组织编制并审定安全技术措施。
8.参加主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参加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
9.组织编制并审定工地(队)的技术革新计划;推广施工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审查合理化建议;组织开展技术革新活动。 10.组织技术人员学习技术业务。组织施工技术经验交流及技术专题讨论。
11.参加月、旬作业计划的编制、审定工作,组织制定完成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技术措施。组织编制和审核施工预算。 12.组织编制并审核施工技术总结,组织建立施工技术档案。 13.组织制定分部试运方案、措施;参加工程分部试运、整套起动和竣工验收移交的组织工作。
14.监督工地(队)施工吊装机械、仪器仪表及重要工器具的使用和维护工作。
第八条 班(组)负责技术员的技术职责如下: 1.全面负责本班(组)技术工作。
2.组织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学习;参加施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技术措施;主持技术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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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编制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编制施工预算。 4.处理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问题。
5.深入现场指导施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技术问题。 6.编制班(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调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的技术措施;协助填写事故报告。
7.制定本班(组)或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技术革新活动。
8.协助班(组)长签发工程任务单;做好工程量、 工期、材料消耗、劳动工时等资料的积累工作。
9.主持本班(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验收工作;整理汇总施工技术记录;提出竣工移交技术资料及竣工图。
10.协助班(组)长编制月、旬施工计划。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基本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要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精心组织、精心指挥。各级领导人员必须十分重视工程质量,正确处理数量和质量的关系,坚持好中求多,好中求快,好中求省。
第二条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专群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控制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做到人人重视质量,谁施工谁负责,不达到标准不交工。
第三条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技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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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质量缺陷消灭在施工过程之中,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施工验收技术规范和设计的要求,经得住生产运行和使用的长期考验。
第四条 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应在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的同时坚持赏罚分明。对重视质量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应进行批评纠正;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不接受教训屡出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肇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论处。
第五条 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专业检查与群众检查相结合的制度。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列为生产人员,人数可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配备,并保持人员稳定。质量检查人员应挑选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 质 量 教 育
第六条 各级施工领导人员应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的质量教育,使广大职工真正认识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克服片面追求进度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
第七条 所有参加施工生产劳动的人员,包括新工人和民工,都必须经过学习,具有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技术知识和工艺水平,并熟悉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方可准许独立操作。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每年应举行一次质量月活动,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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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抓好提高工程质量的工作。在总结工作时,应当同时总结质量工作。 要注意树立样板、培养典型、宣传先进经验、表彰好人好事,不断地提高质量工作的水平。
第九条 各施工工地(队)、班(组)应建立质量活动日制度,每月活动不得少于两次。活动内容是:学习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先进经验和事故通报,分析质量工作动态、结合实际进行表扬批评。
大、中型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半年至一年内,应由施工领导人员带队组织施工人员对工程进行回访。对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对施工质量上的经验教训要认真总结,并对职工传达教育。
(三) 责 任 制
第十条 公司(处)、工地(队)、班(组)的行政领导正职要抓质量管理,各级主管生产的直接领导人对工程质量直接负责。各级技术负责人在技术上对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处)设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专业人员;工地(队)设专职或兼职质量检查人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以下简称质检员)。各级质检员协助领导人员进行质量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进行质量思想和技术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贯彻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并组织编制结合具体情况的实施细则。
3.与有关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运行单位、制造厂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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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议定补充质量标准;征求和收集建设、设计、运行等有关单位对提高工程质量的意见。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工程质量情况。对可能造成重要质量事故的违章操作,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5.参加质量事故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做好质量统计报告工作。
6.主持专业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检查。
7.研究质量工作动向,总结质量管理经验教训并组织交流。 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技术检验和工程测量及观测工作。 9.检查监督安装工程调整试验工作质量。
10.划定工程分级检查验收项目;编印施工记录表格;汇集、审查和整理工程质量竣工移交资料。
11.公司(处)质量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应定期召开工地(队)、班(组)质检员业务会议,对工地(队)、班(组)质检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施工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质量自检、互检及工序交接检查,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四) 质量检查和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是:
1.上级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以及经过批准的本单位制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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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3.制造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中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4.经上级批准的施工技术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及技术革新成果中有关修改验收标准的规定。
5.与有关单位议定的补充质量标准;上级或本单位召开的有关会议正式作出的技术决定。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三级检查验收:
1.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分为班(组)自检、工地(队)复查和公司(处)验收三级。
(1)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后应立即自行检查,发现问题即行处理,不合格不交工;并同时做好自检记录,在完工时交工地(队)复查。原始自检记录可由技术员帮助班组人员整理。
(2)工地(队)复查:工地(队)对班(组)提交的自检技术记录进行复查(抽查或全查),认为无误后报公司(处)质检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验收。工地(队)应深入现场、随时掌握施工情况,帮助班组解决施工质量问题。
(3)公司(处)验收:公司(处)验收分为项目验收和隐蔽工程检查两类,由公司(处)会同建设单位一次进行。
甲、项目验收:分项工程竣工或关键工序、重要项目施工后由工地(队)提出质检记录,报公司(处)验收。验收人员与工地(队)、班组人员共同评定质量等级。建设单位对工程的验收工作办法按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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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规定办理。工程未经验收不算竣工。
乙、隐蔽工程检查:隐蔽工程经工地(队)自检合格后将记录报公司(处)质检部门会同建设单位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隐蔽、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三级检查验收项目的划分由公司(处)制定。
3.多工种接续施工的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4.由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分包项目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由总包单位组织。有建设单位向一个以上承包单位发包的工程,各单位质量验收之间的协调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具体办法在发承包合同中应予明确规定。
第十五条 其它项目的检查验收。
1.凡列入计划的大型临时工程竣工后应由施工工地(队)自检合格后报请验收,由使用工地(队)和公司(处)质检部门共同检查,经验收合格后共同签证,然后移交使用单位保管使用。
2.加工配制品的质量由加工配制部门作出厂检验,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交委托部门或使用部门验收。加工配制部门应同时提交合格证及技术记录,不合格品不得交货。大型加工配制项目的验收工作,公司(处)质检部门应派人参加监督。 第十六条 质量等级的评定。
1.质最等级的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三阶段进行。质量评定分为合格、优良两级。分项或分部工程评级作为分部或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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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级的基础。有50%分项评为优良,且其中主要分项评为优良的分部工程,其质量评为优良,否则为合格。有50%分部工程评为优良,且其中主要分部评为优良的单位工程,其质量评为优良,否则为合格。 2.分项工程合格级的标准如下: (1)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2)施工偏差不超过允许最大值; (3)工艺水平—般;
(4)重要项目的记录完整、资料齐全,自检工作认真。 3.分项工程优良级的标准如下: (1)完全符合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 (2)施工偏差值小;
(3)工艺水平较高、整齐美观;
(4)全项目自检认真,施工记录完整、准确、及时,资料齐全。 建筑工程质量评级采用国家建委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分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时,应及时返工重作。分部及单位工程质量不合格者,应进行技术鉴定,严肃认真地决定处理办法。返工重作的工程,应重新评定质量等级。凡经过加固补强的项目不得评为优良。
5.由于设备、材料或设计缺陷造成施工人员无法处理的质量缺陷时,质量等级评定可以酌情放宽。
第十七条 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文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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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处)质检部门、工地(队)专职或兼职质检员负责检查验收和签证文件的管理工作。
2.各类施工记录(包括质量分项检查、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严密性试验、调整试验等)由工地(队)或负责施工、试验的单位填写一式三份,自留一份,交质检部门两份。
3.每月二十八日以前,公司(处)质检部门和工地(队)质检员应将当月验收评级明细表提交计划统计部门并予以公布。未经检查验收的工程项目和质量不合格的项目,不能列为当月完工项目,不能报完成工作量。对施工工期较长的分项工程,可按工序比重划分分段,按分段统计工作量。
(五) 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的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的允许范围,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 (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有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如下:
1.重大质量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1)削弱主要部件、构件强度,缩减使用年限及造成其它不能补救的缺陷者;
(2)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者; (3)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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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返工损失金额一次达300元及以上者。
2.普通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其返工损失金额在30元及以上者。
3.记录质量事故: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第二十条 质量事故损失金额应按因质量事故进行返工而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和一定数额的管理费,扣除可以回收利用的器材残值。 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即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并报告工地(队)。工地(队)质检员对记录事故作出记录,每月二十五日前汇总报公司(处)质检部门一份。 2.普通事故发生后,施工班、组长应在当日向工地(队)报告。工地(队)应尽快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公司(队)质检部门。
3.重大事故发后,施工班组、工地(队)应即向公司(处)主管生产的负责人、总工程师和质检部门报告。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公司(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部门,并抄报总局及部。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制定处理缺陷方案。公司(处)主管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在发生事故后十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分析。分析会后五日内,由事故责任单位写出质量事故报告,连同“国建3表”一并报公司(处)质检部门及有关领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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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各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工作都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5.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直至依法论处。对破坏性事故要追查破案,对证据确凿的犯罪分子,要报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第二十二条 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审批程序如下:
1.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质量缺陷处理方案,报公司(处)质检部门审核。
2.凡需设计单位进行验算的项目由公司(处)施工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按核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3.普通质量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质检部门会同施工技术部门审定签字,由施工部门组织施行。重大质量事故的缺陷处理方案由质检部门会同施工技术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以及分包工程的总包单位共同审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质量缺陷处理一般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完成。
4.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及实施情况记录应作为技术档案由质检部门保存,列入工程移交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质量总结和质量报表。
1.质量总结分季度总结和年度总结两种。其内容一般应包括工程质量总的情况、主要设备或主要单位工程关键性质量指标的实际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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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总结期内质量评级情况及质量事故情况分析、经验和教训、提高质量的主要措施以及今后工作安排等。
2.“工程质量情况报表” (即“国建2表” )按单位工程统计、按季报送,并附以季度或年度(年末)质量总结,在报送主管单位的同时抄报电力建设总局一份。
第二十四条 设备制造质量缺陷处理。
设备制造质量缺陷除必须返厂处理者外,应根据现场条件尽可能在现场处理。现场返修处理时应将返修项目、缺陷情况、处理措施、实耗人工材料费用和其它费用做出汜录,报送有关单位。 三、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施工组织没计是组织工程施工总的指导性文件。编制和贯彻好施工组织设计是在电力基本建设工作种体现党的方针政策、科学地组织施工,从而提高工程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缩短工期、降抵消耗、保证安全,不断地提高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原则是: 1.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2.遵守国家计划建设期限和技术经济指标的要求;
3.从工程和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科学的组织管理方式和先进的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经验;
4.遵守施工的客观规律,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劳动组织,经济地有效地组织后勤保障,使工程实现均衡连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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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修造加工基地的能力,提高工厂化程度,从而达到减少现场作业量、压缩施工人员、临建和机具数量,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的目的。
6.场地布置紧凑合理,方便施工,符合安全防火要求,提高利用率,节省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
7.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用当地材料以节约投资和运输力;
8.进度安排要搞好综合平衡。主体工程要抓紧,以缩短工期;配套工程要及时跟上,以实现完整投产,不留尾工;
9.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施工准备工作,摸清设计、设备、现场条件、物资资源和队伍素质等特点。 第三条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依据是:
1.已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2.设备技术文件和安装图纸; 3.现场情况调查;
4.有关工程的协议、合同、文件; 5.国家计划文件; 6.设备清册和材料清单; 7.概算投资和工程量; 8.施工队伍情况和装备条件; 9.施工定额资料;
10.类似工程的施工方案、施工经验和工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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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I.火 力 发 电 工 程
第四条 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划分为施工组织设计纲要、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三个部分。
施工组织设计纲要依据初步设计编制,为施工布局作出战略性安排。编制初步设计纲要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纲要也可依据初步设计纲要编制。
施工组织总设计依据初步设计和主要施工图编制,对工程作出全面安排。
施工组织专业设计依据总设计和有关专业施工图编制,指导专业工程施工。
当主要施工图交付及时,“三通一平”及大型临建工程开工条件成熟、时间紧迫时,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可并入施工组织总设计一次编审。
小型电站建设项目可将总设计和专业设计合并编制。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纲要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特点及估算工程量;
3.施工方法及主要技术措施初步选择; 4.总平面布置方案及占地面积; 5.主要工程项目控制进度; 6.施工准备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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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厂化、机械化施工方案及大型机械配备方案; 8.工程施工范围划分;
9.临建数量及采用结构标准的规划。 第六条 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工程概况;
2.工程规模和主要工程量; 3.施工综合进度表;
4.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包括交通运输干线和施工区排水系统); 5.力能供应系统布置图(包括水、电源等);
6.主要施工方案选择和重大技术措施选定(包括主要交叉配合方案、起吊方案、关键性的冬季和雨季施工措施);
7.外委加工及配制量的划分及现场加工厂规模的确定; 8.施工组织机构设置和劳动力计划; 9.施工技术及物资供应计划,其中包括: (1)施工图纸交付进度;
(2)物资供应计划(包括设备、材料、半成品、加工及配制品); (3)机械及主要工具配备计划; (4)力能供应计划; (5)运输计划。 10.技术培训计划;
11.生产临建设施和生活临建设施的安排;
1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和推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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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革新项目等主要技术措施。
第七条 施工组织专业设计将施工组织总设计中有关内容具体化。可分为土建、锅炉、汽机、管道、电气、热工仪表、焊接及加工配制等专业。凡总设计中已经明确,可以满足指导施工要求的项目不必重复编写。其内容一般是: 1.工程概况:
(1)各专业的工程规模、工程量(包括外包和外委加工量); (2)各专业的设备及设计特点; (3)各专业的主要施工工艺说明等。
2.平面布置(总平面布置中有关部分的具体布置)和临时建筑的布置、结构。
3.主要施工方案(方法、措施):
(1)土石方开挖、特殊基础施工、厂房框架及炉架施工、汽机基础施工、煤斗施工、预应力构件施工及吊装、烟囱施工、冷却塔施工、水工建筑及输煤系统施工等;
(2)锅炉组合方式、组件划分、钢架大汽包受热面等的组合与吊装、保温焊接等工艺方案、水压试验方案、酸洗方案等;
(3)发电机定子运输起吊、发电机穿转子、汽机安装、压力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管道弯管焊接及热处理、金相及光谱分析等; (4)大型变压器运输、就位、解体检查、大型电气设备干燥、新型母线施工、新型电缆头制作、新型电气以备安装、电子计算机及新型自动化装置安装调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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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材料或部件加工制作工艺; (6)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等。
4.有关机组起动试运的特殊准备工作;
5.施工技术及物资供应计划(内容同第六条第9款); 6.综合进度安排;
7.保证工程质量、安全,降低成本和推广重大技术革新项目等指标和主要技术措施。
Ⅱ.送变电工程
第八条 送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社计,一般分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组织措施计划两种:
电压220千伏长度50公里及以上、或电压110千伏长度100公里及以上的送电工程,和220千伏及以上的变电工程,应编施工组织设计,以下的可编施工组织措施计划。
第九条 送变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工程概况,包括工程特点、工程量、工期要求、沿线地形地质及气候条件,交通运输及地方材料资源条件,交叉跨越情况等; 2.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包括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排、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生活资料供应及福利设施等;
3.总平面布置、临建安排及工地运输方式,包括指挥机构、施工队部和施工班组驻地的选择、材料站和中转站的选定、平均运输半径及运输量、临建设施面积、结构及布点、材料堆放报关计划等; 4.施工技术及物质供应计划(内容参照第六条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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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综合进度表;
6.主要施工技术措施,如大型变压器的运输、芯部检查、新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新旧设备连接及停电过渡措施、特高塔及大跨越施工、特殊基础施工及特殊土方开挖、带电作业和不停电跨越架线、特殊工艺(焊接、爆压、电缆头制作等)施工、季节性技术措施等; 7.保证质量、安全、降低成本和推广技术革新项目的有关指标和措施。
送变电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计划的内容可按上述内容适当简化。
(三)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贯彻
第十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和审批。
1.新建、扩建的小型(装机容量2.5~25万千瓦)、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总负责单位)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报主管上级单位审批。没有总承包单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协调工作。各单位的总工程师负责主持本单位承担施工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
2.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火力发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由工程队(或独立工地)专责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处)审批。 3.大、中型火力发电工程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由工地(队)专责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处)审批,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送变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公司(处)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也可以由公司(处)自行审批,报主管上级备案。 5.送变电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计划由工地(队)专责工程师组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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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报公司(处)审批。
第十一条 为了确实起到指导施工的作用,施工组织设计纲要和施工组织总设计(送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应在施工准备工作的“三通一平”和施工房屋建筑开工,或线路土方工程开工一个月以前编制并审核批准完毕;施工组织专业设计(送变电工程的施工组织措施计划),一般应在正式工程开工日期一个月以前编制并审批完毕。
第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措施计划)经过批准之后,施工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贯彻实施,未经原审批单位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凡涉及增加临建面积、提高建筑标准、扩大施工用地、修改重大施工方案等主要原则的重大变更,须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 各级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之一,分级进行交底,使全体施工人员了解并掌握有关部分,付诸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人员和业务部门应切实保证施工组织设计的贯彻实施。各级生产及技术负责人都要督促检查执行施工组织设计的情况,及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组织有关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原始记录,积累资料,工程结束后及时作出总结。
四、施工图纸会审制度
第一条 施工图纸是施工和验收的主要依据。为使施工人员充分领会设计意图、熟悉设计内容、正确地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避免返工浪费,必须在工程开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对于施工图纸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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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错和不合理部分,应在施工之前与设计单位联系解决,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第二条 会审方法:
1.专业会审: 由班(组)负责技术员或单位工程负责技术员主持,设计代表、班(组)长、施工员和工人参加,对本班(组)施工项目或本单位工程施工图纸进行熟悉和会审。
2.系统会审:由工地(队)专责工程师主持,设计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班组长、技术人员、老工人、调试人员和有关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总工程师、各有关科室技术负责人和有关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参加,对本工地各主要系统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3.综合会审:一般由工程总包单位总工程师主持,设计、建设、运行、施工、调试等有关单位的负责技术人员、老工人参加,对全工程主要系统施工图纸进行会审。无总包单位时由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会审工作。
第三条 图纸会审的重点是:
1.施工图与设备、特殊材料的技术要求是否一致;
2.设计与施工主要技术方案是否相适应,例如酸洗、吹管方案是否与设计和现场条件相符,设备组合吊装运输方式是否可能和安全可靠;
3.图纸表达深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 4.构件划分和加工要求是否符合施工能力;
5.扩建工程新、老厂及新、老系统之间的衔接是否吻合,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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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是否可能。除按图面检查外,还应按现场实际情况校核; 6.各专业之间设计是否协调;如设备外形尺寸与基础尺寸、建筑物预留孔洞及埋件与安装图纸要求、设备与系统连接部位、管线之间相互关系等;
7.设计采用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在施工技术、机具和物资供应上有无困难;
8.施工图之间和总分图之间、总分尺寸有无矛盾;
9.能否满足生产运行安全经济的要求和检修作业的合理需要。 第四条 图纸会审时间如下:
1.专业会审: 应安排在系统会审之前,所发现问题在系统会审时进一步复核后作出决定。
2.系统会审: 应安排在综合会审之前完成,所发现问题汇总后交综合会审会审定。
3.综合会审: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完成。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在会议上协商决定,由设计单位统一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发送有关单位。
第五条 图纸会审前,主持单位应事先通知参加人员熟悉设计准备意见,进行必要的核对和计算工作。
第六条 图纸会审应作出详细记录。综合会审由主持单位作出会议纪要,发送有关单位。对原设计的变更按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办理。 第七条 委托外单位加工用图纸应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后交出。加工单位提出的设计问题由委托单位提交设计单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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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送变电工程和小型火电工程的施工图纸会审可以合并为一次进行。一个工地(队)施工的工程由工地(队)主持会审;几个工地(队)分担施工的工程由上级单位或总包单位主持会审;送电工程与变电、发电工程之间的衔接配合由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主持会审。
五、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施工技术交底的目的是使施工人员了解工程规模、建设意义、工程特点,明确施工任务、特殊的操作方法、质量标准、安全措施和节约措施等,做列心中有底。
第二条 施工技术交底是施工工序中首要环节,必须坚持执行。未经技术交底不得施工。
(二) 技术交底责任
第三条 技术交底工作由各级生产负责人领导,各级技术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组织。重大和关键工程项目必要时可请上级技术负责人参加,或由上一级技术负责人交底。公司(处)总工程师、工地(队)专责工程师应经常督促检查技术交底工作进行情况。
第四条 施工人员应按交底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法。有必要更改时应取得交底人同意。技术交底人、技术员、施工技术和质检部门发现施工人员不按交底要求施工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时应即劝止;劝止无效时有权停止其施工,同时报上级处理。
第五条 发生质量、设备或人身安全事故时,事故原因如属于交底错误由交底人员负责,属于违反交底要求者事故由施工负责人或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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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员负责;属于违反施工人员应知应会要求者由施工人员本人负责。
(三) 技 术 交 底 内 容
第六条 公司(处)级技术交底。
在工程开工前,依据设计文件、设备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措施等资料制定技术交底提纲,进行交底。内容一般包括: 1.工程内容和施工范围; 2.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 3.总平面布置、力能供应; 4.综合进度和配合要求;
5.主要质量标准和保证质量的主要措施; 6.施工顺序和主要施工方案; 7.保证施工安全的主要措施; 8.主要物资供应要求;
9.采用的重大技术革新项目及科研项目; 10.增产节约的计划指标和主要措施; 11.其它施工注意事项。 第七条 工地(队)技术交底。
按照已批准的施工专业设计、工艺卡片或施工手册和上级交底内容拟定交底提纲,内容一般包括:
1.公司(处)技术交底中属于本工地(队)施工的内容; 2.工程范围和施工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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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操作方法和安全质量措施; 4.主要设计变更和设备、材料代用情况; 5.重要施工图纸的解释;
6.经批准的重大施工方案措施(如特殊爆破工程、特殊或重要部位的混凝土浇灌、重型或大件设备构件的运输吊装、汽机扣大盖、主蒸汽管道冲洗、锅炉水压试验、酸洗和烘煮炉、大型电气设备干燥、新型电气设备的安装、特高塔及大跨越架线施工、重大停电作业和不停电跨越架线、重大技术革新项目的试验或实施、新老厂系统的连接、新老系统的隔离、分部试运等等,下同); 7.质量评级办法和标准; 8.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 9.应做好的技术记录内容及分工; 10.其它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第八条 班(组)技术交底。
按施工项目,依据工程任务单和上级交底的有关要求拟定提纲,进行交底。内容一般包括: 1.工地(队)交底中有关要求; 2.操作方法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措施; 3.技术检验和检查验收要求; 4.施工图纸的解释;
5.设计变更,设备材料代用情况; 6.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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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艺质量标准和评级办法; 8.增产节约指标和措施; 9.技术记录内容和要求; 10.其它施工注意事项。
第九条 进行各级技术交底时都应随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讨论,弄清交底内容。要发扬技术民主,使到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然后加以归纳集中,对交底内容作必要的补充修改,使其更加完善。涉及已经批准的方案计划的变动,应按有关制度报请上级批准。
(四) 附 则
第十条 发、送、变电工程起动调试的技术交底工作,按火力发电厂和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起动验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技术检验制度
第一条 技术检验是用科学的方法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重要环节。必须以高度的负责精神和科学的态度,认真做好技术检验工作。
第二条 技术检验的主要内容是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混凝土、安装设备、热工及电工仪表、施工用精密量具仪器等进行检查试验监督,防止错用、乱用和随意降低标准。检验项目和标准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有关专业标准和技术规定、制造厂家技术条件及说明书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是检查督促技术检验制度贯彻执行的主管部门,应及时处理检验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应报请总工程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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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工程需要建立和健全试验机构,充实和培训试验人员。现场试验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及时准确地鉴定有关工程和原材料半成品等的质量,为施工提供科学的依据。发现问题应即向质量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报告,及时研究处理。
第五条 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如金属、建筑、电气、化工材料及油料等),应按规定随货提供出厂合格证件。证件由供应部门向厂家或物资调出单位索取(可以是抄件)。出厂证件和现场检验报告都应交质量管理部门审核。
第六条 原材料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前应由供应部门委托试验单位进行检验:
1.出厂证件无法取得时;
2.证件中试验数据不全、无法判定其质量时; 3.原证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已经超过时; 4.对原证件内容或可靠性有怀疑时; 5.为防止差错而进行必要的复查或抽查。
第七条 施工用精密仪器、检测试验设备、精密工器具及量具,均应有出厂合格证件。使用部门应制订操作规程,指定专人使用保管,并定期进行校验。
第八条 安装设备应按规定随设备提供出厂合格证明书和零部件清单。如无上述资料时,应由供应部门索取。
第九条 设备开箱检验由供应部门主持,施工人员、施工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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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设备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应通知质检和保卫部门参加。检验内容是:核对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和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数量是否符合供货要求,图纸资料是否齐全,外观察看有无损坏等。检验后应作出记录,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国外引进设备的检验按订货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自行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机电设备和原材料由加工单位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和有关质量标准作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在交货时一并提交。不合格品不准出厂。工地自行加工的零配件按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一条 对外委托加工的成品的验收检验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技术检验的记录、证件应作为施工技术档案,由试验部门提交委托部门转交质量管理部门汇集整理,列入工程移交资料。
七、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第一条 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是施工的主要依据。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发现设计有问题或由于施工方面的原因要求变更设计,应提出变更设计申请,办理签证后方得更改。 第二条 设计变更分为三种:
1.小型设计变更:不涉及变更原设计原则,不影响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不影响整洁美观,且不增减预算费用的变更事项。例如图纸尺寸差错更正、材料等强换算代用、图纸细部增补祥图、图纸间矛盾问题处理等。
2.普通设计变更:工程内容有变化,但还不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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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项目。
3.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原则,变更系统方案和主要结构、布置,修改主要尺寸,及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的代用等设计变更项目。 第三条 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如下:
1.小型设计变更,由施工工地(队)提出设计变更通知单,经公司(处)主管设计的技术部门审核会签后生效。当设计单位派有代表常驻现场时,变更单须征得设计代表同意。设计变更签证应送交建设单位备案。
2.普通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设计变更通知单,提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会签后生效。实行按施工图预算结算办法时,设计变更单应附有工程预算变更单。
3.重大设计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并提出工程预算变更单(或修正概算)。凡涉及初步设计主要内容的设计变更和总概算的修改应按设计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要求对原设计作重大变更时,应征得施工单位同意。
第四条 设计变更通知单应发送各施工图使用单位,工程预算变更单应分送有关成本核算及管理单位。其具体份数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商定。
第五条 一个施工单位或一个工地(队)提出的设计变更如涉及其它施工单位或工地(队)的施工项目需相应作修改时,在决定变更之前应同时将有关工程加以研究、确定处理方法,统一进行修改。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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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由主要变更单位报请上级领导或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处理,组织协调行动。
第六条 设计变更文件应完整、清楚,由主管设计的技术部门整理保管,工程竣工时移交生产运行单位保存。
八、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建立施工技术档案是施工单位保存工程原始记录积累经验的重要手段。各单位都应设置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可附属于有关科室),加强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条 施工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有:
1.建、构筑物地基审底和地基处理(包括打桩)记录;
2.永久水准点和控制桩的测量记录;主要建、构筑物定位放线测量记录,沉降观测记录及变形记录; 3.主要图纸会审记录;
4.主要原材料、构件和设备出厂证件; 5.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代用记录;
6.施工技术记录(按验收规范要求的内容)包括焊接及热处理记录、热工电气调试记录等;
7.隐蔽工程与中间检查验收签证;
8.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试件和材料的检验、试验记录; 9.重大质量事故和重要设备缺陷情况及处理情况记录; 1 0.分部试运和整套起动调试运行记录; 11.竣工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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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有关工程建设的和为运行单位生产所需的有关协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1 3.工程总结和工程照像; 14.其它为积累经验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 施工技术档案由各主管部门汇集整理,除按各有关制度分发(包括报送上级、移交生产单位)外,应移交技术档案部门一份,长期保管使用。有关设备的出厂证件和材料合格证件当份数不足时,应优先满足工程移交资料的需要。
当由于机构变更或迁移频繁等原因,原建立档案部门长期保管历史档案不便时,应登记造册,移交上一级技术档案部门接收报管。
九、技术培训管理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快好省地完成电力建设任务、造就大批优秀的建设人才,提高电力建设队伍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必须建立经常性的技术培训工作制度。
第二条 技术培训工作应当坚持政治思想教育与技术、业务培训相结合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应当从现有水平出发,干什么学什么,做到持之以恒,精益求精。
第三条 每个工人都要积极学政治、学技术、苦练基本功,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的规定的要求,并不断提高。
第四条 各级干部都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电力生产知识,学习电力建设技术和管理知识,参加生产劳动和管理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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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成为本行业的内行。
第五条 各类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都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施工技术与管理业务水平。 第六条 各级领导部门应当加强对职工技术业务学习的组织领导,引导职工为早日实现四化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要表扬那些勤于学习并作出贡献的人。对于那些不钻研技术业务,工作马虎凑合的人应当进行教育。
(二) 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公司(处)应有一名领导人主管培训工作,干部和劳资(或教育)部门负责培训的日常工作。工地(队)应有一名领导人负责培训工作,并设置专职或兼职培训工作人员处理工地培训日常工作。班组的培训工作由班长负责。
第八条 公司(处)培训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1.制定培训工作全面规划,编制培训计划,总结经验,指导并督促工地做好培训工作;
2.组织在职人员(包括行政领导人、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学习规程、制度和技术业务;组织工人进行岗位练兵,举行定期技术考核; 3.举办脱产的或业余的专业训练班和技术讲座;
4.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外单位派入和本单位派出人员的学习; 5.定期召开工地(队)、班组培训工作会议,组织经验交流,提高培训工作的水平;
6.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工业余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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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工地(队)培训工作人员的职责是:
1.编报工地(队)培训计划,编写培训工作总结,经常收集反映班组意见,掌握培训动态;
2.指导班组开展技术培训工作,定期交流经验; 3.组织工地(队)内部的规程学习和考试;
4.组织本工地(队)主要工种和特殊工种的技术考核; 5.组织举办本工地(队)的专业培训和技术讲座。 第十条 班长对培训工作的职责是: 1.发动群众,开展好技术业务学习活动;
2.组织实现本班培训计划,安排好小组和个人的学习目标和学习内容;
3.组织签订新学员学习合同,检查合同执行情况,主持新工人独立操作之前的技术水平鉴定。
(三) 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职工培训计划应当从职工队伍的实际水平出发,按照电力建设任务的需要制定,可分为: 1.新工人进厂的培训; 2.大、中专毕业生的实习培训; 3.特殊工种的专业培训;
4.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的岗位练兵、短期学习班,定期轮训班;
5.班组长和工地(队)专业人员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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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处)应当在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的职工培训计划,报上级审查备案,并下达工地(队)执行。计划内容应包括目的、要求、时间、地点、人数、对象、师资、教材、经费、物资供应,主办和协办单位及负责人等。计划应做到思想、组织、措施三落实。 第十三条 技术业务培训除采用一般常用的讲课、自学、答疑、测验、考试、操作练习等方法外,还可以广泛发动群众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如技术问答、考问讲解、操作表演、基本功比赛、互教互学等,以提高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 新工人和专业特殊工种,必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位操作。干部、技术人员、业务人员、工人都要定期进行技术业务考核,作为晋级和安排工作的依据。
第十五条 公司(处)技术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情报工作,收集有关先进技术的图书资料,不断充实职工技术培训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应注意收集专业先进经验和学习资料,供专业人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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