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女方可以要求离婚,男方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出离婚。根据对现实情况的考量以及对妇女儿童的利益保护,我国对男方提出的离婚请求具有一定的合理限制。
法律明确规定,男方在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不得起诉离婚,双方协议离婚的,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
1.女方怀孕是因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坚持要求离婚;
2.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胁,或男方的合法权益受到女方侵害;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的行为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