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
考研考公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2022-08-08 来源:桦陀教育

摘要:当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让罪犯获得法律的判决。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可以申请起诉的,《刑事诉讼法》有规定六种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区别


(一)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即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二是依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法的。

《刑法》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情形包括: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条);

2、预备犯(刑法第22条第二款);

3、从犯(刑法第27条第二款);

4、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刑法第10条);

5、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刑法第68条);

6、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刑法第20条第二款);

7、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刑法第21条第二款);

8、胁从犯(刑法第28条);

9、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刑法第37条);

10、犯罪较轻的自首犯(刑法第67条);

11、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条第二款)。

(二)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的不起诉,是指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经过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的情形: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2、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5、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不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的结论明显不符合常理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