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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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5 14:11
中国*于2009年3月25日专门发出(保监厅函〔2009〕91号)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一是在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险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出单时在保险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间。而目前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生效时间大都采用的仍是零时起保制的格式,该通知仅是要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保险期间,”并未规定“一定要通过该两种方式”,该规定不是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选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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