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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章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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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第二章着重于抚养与监护职责的明确规定。


第九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营造积极和谐的家庭氛围,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在个利、财产、教育等多方面权益,严格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责。


第十条强调监护人需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行为习惯,通过科学教育方法,确保正确履行监护义务,促进未成年人的成长与教育。


第十一条列出了禁止行为,如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辍学,纵容不良行为如吸烟、酗酒等,以及接触不适宜内容和活动。禁止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以及强迫未成年人参与有害健康的活动。


对于父母监护缺失的情况,第十二条明确,监护人资格在父母死亡或力时由具备监护能力的人或组织承担。外出务工的父母需委托可靠的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尊重孩子的意见并告知相关机构。


第十三条针对严重侵害未成年益的行为,近亲属、单位或社区可申请撤销监护权并重新指定。在决定时,会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并处理抚养费用和相关事宜。


在父母离异后,第十四条规定,双方应根据协议或裁决共同履行对孩子的监护和抚养责任。


最后,第十五条规定,鼓励村、社区、学校等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以保障他们的临时需求和安全。




扩展资料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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