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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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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02:50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制定本法。

本法适用于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地方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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