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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离婚规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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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的离婚规定:
1、办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的机关
华侨同内地居民之间离婚,要求在内地办理时,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做了妥善处理,须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办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离婚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同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港澳台同胞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特别提醒: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涉侨、涉港澳台同胞协议离婚的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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